(2017)冀098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曹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因其父亲与曹某3多年前存在矛盾,曹某多次到曹某3家门口对其家人辱骂,黄骅市滕庄子派出所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2016年12月16日因寻衅滋事对曹某进行行政拘留10日的刑政处罚。2016年12月26日,曹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又在曹某3家门口对曹某3一家进行辱骂,并损坏曹某3家的围栏。后于2017年1月8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4月14日、2017年4月15日,曹某又多次在曹某3家门口辱骂曹某3。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曹某3的陈述、刘某、曹某1、李某、曹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怀疑十多年前父亲曹广林想不开自杀身亡与因被本村曹某3打伤有关为由,多次在曹某3家门口辱骂曹某3及其家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