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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文星、陈明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文星,陈明山,翁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8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云,该行香沟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吴文星,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陈明山,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翁梅红,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文星、陈明山、翁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81执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隽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