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张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张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732号原告张丽娟,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张旭,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娟与被告张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张丽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丽娟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丽娟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