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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423曹国安与周兵、高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安,周兵,高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423号原告:曹国安,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告:周兵,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高贵芳,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曹国安与被告周兵、高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曹国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国安负担。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人民陪审员  徐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