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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967号案件移送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斌,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贾汪区。李斌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移送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2017年3月至5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5月11日本院前往法律文书登记地址本市贾汪区潘安湖办事处西段庄村查找被执行人,督促其尽早履行义务,因登记地址模糊故无法查找到位。4、2017年6月27日经合议庭评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李斌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