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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胡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磊,周磊,胡鹏辉,杜有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298号原告:杨磊磊,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索池乡王湾村冉湾社**号。被告:周磊,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号103。被告:胡鹏辉,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城关镇东大街滨河路**号。第三人:杜有来,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索池乡安塄村杜湾社**号。原告杨磊磊与被告周磊、胡鹏辉、杜有来运输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磊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巨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杨磊磊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交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