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飞、杨年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杨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927号申请人:周飞,男,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个体工商户,租住恩施市,被执行人:杨年平,男,生于1982年2月28日,苗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执行周飞与被杨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周飞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鄂2801执9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年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若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