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飞、杨年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杨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927号申请人:周飞,男,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个体工商户,租住恩施市,被执行人:杨年平,男,生于1982年2月28日,苗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执行周飞与被杨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周飞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鄂2801执9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年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若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