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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078、60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日华、唐孟斌、孟彦伶、孟春生与深圳市瑞声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日华,唐孟斌,孟彦伶,孟春生,深圳市瑞声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078、60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日华,男,汉族,1969年7月4日生,地址: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唐孟斌,男,汉族,1995年10月3日生,地址: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孟彦伶,女,汉族,2011年3月16日生,地址: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孟春生,男,汉族,1942年12月10日生,地址: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声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同心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922362-6。申请执行人唐日华、唐孟斌、孟彦伶、孟春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声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63403.4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声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28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68900元,本案执行��、受理费39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申请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