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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向林与王立辉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林,王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徐向林,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美国委托代理人徐向宁。被执行人王立辉,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阮江市。申请执行人徐向林与被执行人王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立辉履行支付租金39150元并支付租金违约金,负担执行费487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经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清楚法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瑞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