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其鹏与孟令全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鹏,孟令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吴其鹏,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九龙社区美临花园。被执行人孟令全,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家疃工业园红景天木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其鹏与被执行人孟令全定作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我院依法于2016年8月10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未在执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孟令全在第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福星居民委员会到期债权中的***元,且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