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定颖与乌兰察布市天筑百利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颖,乌兰察布市天筑百利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定颖,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天筑百利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定颖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天筑百利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6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锦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