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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春凤申请执行杨海波、四川省恒信远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春凤,杨海波,四川省恒信远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江春凤,女,生于1967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海波,男,生于1984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省恒信远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单元38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0000227975。法定代表人:余国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江春凤与杨海波、四川省恒信远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海波所有的车辆,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了杨海波持有股份的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江春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