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金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嘉玺服装有限公司、王森善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金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嘉玺服装有限公司,王森善,王林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88号申请人:连云港金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连云区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08室。法定代表人洪健,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嘉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院前村。被执行人:王森善,男,汉族,连云港嘉玺服装有限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住本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林善,男,汉族,连云港嘉玺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本市连云区。本院在执行连云港金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嘉玺服装有限公司、王林善、王森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