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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东初、李学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初,李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东初,男,生于1954年10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学安,男,生于1950年2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140号张东初与李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东初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李学安的账号为62×××16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冻结该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张东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煜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