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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国林与韩志军、高道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林,韩志军,高道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韩志军,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三十铺镇洪海村韩庄韩西队91,现住安徽省颍上县(南小街孜)。被执行人:高道侠,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志军所有的解放牌汽车(车牌号:皖K×××××,车辆类型:Q11)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