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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xx与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756号原告:张xx,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xx,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主要负责人贾xx,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张xx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