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XXX、李岷韩与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岷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550号起诉人:XXX,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起诉人:李岷韩,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2017年6月20日,本院收到XXX、李岷韩的民事诉状。XXX、李岷韩与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人XXX、李岷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7月7日-2017年7月6日的租金82231.45元;2.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6日,起诉人与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就“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铺面达成《商铺买卖合同》,起诉人当即转账支付了购房全款432955元,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购房收据。同日,起诉人与成都大港陶瓷建材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商铺达成《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本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限10年;在10年委托期内,租金自甲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付清全部购铺款之日的第二天起算。……该商铺前三年不产生收益,第四至第十年按照市场实际授权的租金支付,并且乙方确保第四、五年每年租金金额不低于38965.95元,第六年至第七年每年租金金额不低于43295.5元;第四至第十年租金于每个合同年���的第一个月予以支付;如乙方未按约支付租金或转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据此,成都大港陶瓷建材管理有限公司在市场培育期(2011年7月7日-2014年7月6日)后,应当向起诉人支付保底租金。但成都大港陶瓷建材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了一年租金(2014年7月7日-2015年7月6日)38965.95元。以后成都大港陶瓷建材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欠付租金。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7月6日,起诉人购买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项目中的市场×××商铺,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同日,起诉人与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起诉人全权委托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该商铺交接事宜等。2015年4月14日,起诉人与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订《委托经营管理客户返租情况确认及补充约定协议书》。本院认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因售后包租行为,2015年10月30日,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其资产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该案尚在起诉阶段,故XXX、李岷韩现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XXX、李岷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崇 宽审判员 何 兴 强审判员 张 德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