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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万东与张冲、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东,张冲,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458号原告朱万东,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崔彦斌,男,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冲,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晓,女,30岁,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东与被告张冲、李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朱万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冲、李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万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东撤回对被告张冲、李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10元。审 判 长  闫建霞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