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万东与张冲、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东,张冲,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458号原告朱万东,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崔彦斌,男,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冲,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晓,女,30岁,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东与被告张冲、李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朱万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冲、李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万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东撤回对被告张冲、李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10元。审 判 长 闫建霞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