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博富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钟福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博富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钟福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25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博富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清源工业区二路12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曾广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养才,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福团,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博富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福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钟福团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甘 坚审 判 员 胡柔燕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伟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