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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段圣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圣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圣彬,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l7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段圣彬饮酒后无证驾驶渝F0XX**小型面包车搭乘朱海艳由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往开州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开州区北环路200米处时,与张建青驾驶的渝FXXX**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擦挂。事故发生后,段圣彬驾车逃逸,后被民警在开州区滨湖路地磅房路段查获。经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段圣彬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段圣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24.8mg/100ml。被告人段圣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圣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段圣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圣彬拘役二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段圣彬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圣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