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231号唐琳与彭泉芳、胡力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琳,彭泉芳,胡力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唐琳,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0913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彭泉芳,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4012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胡力舟,男,1962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2050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琳与被执行人彭泉芳、胡力舟民间借贷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泉芳、胡力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少波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