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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吴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吴帷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5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责人:哈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霞,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东升,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帷刚,男,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吴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承担。审判员  张琢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