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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定安县富文镇高塘村委会高塘一、二村民小组与定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安县某一村民小组,定安县某二村民小组,定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琼9021行初11号 原告:定安县某一村民小组,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一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定安县某二村民小组,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二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某,男,现住(略),共同推荐的村民小组为定安县某一、二村民小组。 被告:定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三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一某,女,定安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 原告定安县某一、二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定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某一、二村民小组与富文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答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定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6日改变其不受理两原告关于与定安县富文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行政行为,将两原告的申请移送定安县林业局负责处理,原告同意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安县某一、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定安县某一、二村民小组负担(已交)。 审判长罗剑 人民陪审员 徐丽俐人民陪审员王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送    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核:罗剑撰稿:罗剑校对:郭送梅印制:郭送梅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27日印制 (共印6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