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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冠兰、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冠兰,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冠兰,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80年9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李冠兰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44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冠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偿还借款8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送达了(2017)皖0406执200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奇瑞牌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李军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李军车牌号为皖D×××××的奇瑞牌机动车(车辆目前无法控制),同时对被执行人李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冠兰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李冠兰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传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