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秀清与周山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清,周山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709号原告:陈秀清,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经,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山宝,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陈秀清与被告周山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秀清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秀清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秀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由陈秀清负担。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