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囡囡申请执行杜志刚、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囡囡,杜志刚,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772号申请执行人杜囡囡,女,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杜志刚,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杜志刚职位:董事长杜囡囡申请执行杜志刚、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杜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囡囡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8分的标准,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止;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杜志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志刚追偿。被执行人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杜囡囡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877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