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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金娥与丁彦军、朱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娥,丁彦军,朱有磊,杨忠伟,于坤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363号原告:王金娥,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丁彦军,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朱有磊,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杨忠伟,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于坤钦,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原告王金娥与被告丁彦军、朱有磊、杨忠伟、于坤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娥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