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郭某某非法狩猎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316号原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3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7日被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孟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年5月29日被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3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7日被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孟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年5月29日被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豫03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二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河南省鸟类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某某、郭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某、郭某某撤回上诉。孟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生审判员 郑豫鲁审判员 谭跃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