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匡启海与毛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启海,毛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383-1号原告:匡启海,男,汉族,1952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毛用青,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匡启海与被告毛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翟迎武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人民陪审员 孙 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玲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