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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匡启海与毛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启海,毛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383-1号原告:匡启海,男,汉族,1952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毛用青,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匡启海与被告毛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翟迎武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人民陪审员  孙 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玲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