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某、郭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06号申请人郑某,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宁津县。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22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2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