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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李艳、周由见、熊冬梅、周由彬、罗义琼、周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李艳,周由见,熊冬梅,周由彬,罗义琼,周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40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6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周由见,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8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熊冬梅,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8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周由彬,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8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罗义琼,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3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周安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4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李艳、周由见、熊冬梅、周由彬、罗义琼、周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周由彬银行存款并支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剩余利息最迟付清期限和解协议。由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代秋艳人民陪审员  孟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东山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