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利晓与吴水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利晓,吴水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40号之一申请人:李利晓,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现住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吴水渠,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生,现住宜阳县。申请人李利晓与被申请人吴水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豫0327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吴水渠在洛阳中原化工有限公司15.3万元的股份,查封担保人李志强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宜房权证(XX)字第私XXXX号)私有房产一套。现申请人李利晓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吴水渠在洛阳中原化工有限公司15.3万元的股份;二、解除查封担保人李志强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宜房权证(XX)字第私XXXX号)私有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