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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利晓与吴水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利晓,吴水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40号之一申请人:李利晓,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现住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吴水渠,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生,现住宜阳县。申请人李利晓与被申请人吴水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豫0327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吴水渠在洛阳中原化工有限公司15.3万元的股份,查封担保人李志强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宜房权证(XX)字第私XXXX号)私有房产一套。现申请人李利晓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吴水渠在洛阳中原化工有限公司15.3万元的股份;二、解除查封担保人李志强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宜房权证(XX)字第私XXXX号)私有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