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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39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康秋珍、周莹等与刘行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秋珍,周莹,周浩,周琪,周芹,刘行旺,熊忠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969号之二原告:康秋珍,女,194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程凯凯、万诗尧,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莹,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程凯凯、万诗尧,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浩,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程凯凯、万诗尧,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琪,女,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程凯凯、万诗尧,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芹,女,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程凯凯、万诗尧,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行旺,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熊忠达,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刘行旺,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系被告熊忠达女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6545XM。负责人:杨晓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剑树,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赣0103财保2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刘行旺已付清赔偿款,原告康秋珍、周莹、周浩、周琪、周芹及被告刘行旺、熊忠达分别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周菊根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区××路××号(仕中心小区)AB#栋1110室(第十一层)房屋一套及被告熊忠达所有的赣A×××××号小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周菊根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68号(仕中心小区)AB#栋1110室(第十一层)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熊忠达所有的赣A×××××号小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邓文辉人民陪审员  李孜靖人民陪审员  孙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