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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付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付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123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常云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刚,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庆,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红梅,女,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付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