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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席飞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飞,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235号原告:席飞,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凤凰城81-83,注册号:341622000054599(1-1)。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席飞诉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席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席飞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