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田田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田田,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本市无固定住址。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11月28日被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抓获,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田田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田田、被害人委托参加诉讼代表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3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王某1签订库尔勒市凯旋公馆20号楼2104室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完工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王某1陆续给吕田田交付28000元房屋装修款。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吕田田谎称可以帮王某1购买便宜的壁挂炉、橱柜、推拉门、壁纸,骗取王某120200元现金后携款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23020.5元。案发后赃款已偿还个人债务未追回。2、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杨某签订了库尔勒市中嘉花园罗马假日5-2-1301室的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60000元,完工日期为2016年3月24日。杨某先后给吕田田交了49000元房屋装修款,吕田田仅履行小部分工程后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20960元。案发后赃款已偿还个人债务未追回��3、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首某签订了库尔勒市金汇来大厦4-2503室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70000元,完工日期为2016年3月27日。首某先后给吕田田交付50000元房屋装修款,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吕田田谎称可以帮首某购买便宜的壁挂炉,骗取首某6000元现金后携款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4188.4元。案发后赃款已偿还个人债务未追回。4、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张某1签订库尔勒市千城梨香水韵小区32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46500元,完工日期为2016午4月23日。张某1先后给吕田田交付35000元房屋装修款,吕田田仅履行了小部分装修合同后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6446元。案发后赃款已偿还个人债务未追回。5、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李某1签订库尔勒市库尔勒市九州蓝湾望景家园小区2-3-2901室房屋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37800元,完工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李某1先后给吕田田交了34000元房屋装修款,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吕田田谎称可以帮李某1购买便宜的壁挂炉,骗取李某16000元现金后携款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3178元。案发后赃款已偿还个人债务未追回。6、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张某2签订库尔勒市华夏爱嘉丽都小区5-2003室的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32000元,完工日期为2016年6月2日。张某2先后给吕田田交了25000元房屋装修款,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吕田田谎称可以帮张某2购买便宜的壁挂炉,骗取张某25700元现金后携款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为1912.7元。案发后赃款已偿还个人债务未追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1、被告人吕田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129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吕田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3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建议:1、被告人吕田���对犯合同诈骗罪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3-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被告人吕田田对犯诈骗罪(1)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多次诈骗,可以从重处罚;(3)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吕田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吕田田通过自己找活再请工人干的方式在库尔勒市从事住宅、门面房的装修工作。从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吕田田先后与王某2、韩某、王某1、杨某、首某、郝某、李某1、张某2等九人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收取装修款。其中被告人吕田田对王某2、韩某、郝某的房屋已经完成主要装修工程。被告人吕田田在装修被害人王某1、杨某、���某、张某1、李某1、张某2的房屋过程中,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骗取上述六名被害人装修款161294.4元,同时被告人吕田田谎称可以购买到便宜的壁挂炉、壁纸等家电、材料,骗取被害人王某1、首某、李某1、张某2支付购货款37900元,实际并没有实施购买家电、材料的行为。被告人吕田田于2016年4月17日逃离库尔勒市去内地。上述九人找寻未果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吕田田到案后表示无经济能力向被害人赔偿。具体事实和证据如下:一、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1、2015年9月3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王某1签订库尔勒市凯旋公馆小区20-2104室房屋装修合同,完工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款为28000元。2015年9-11月份被害人王某1陆续给被告人吕田田交付28000元房屋装修款。至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吕田田装修了部分工程后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23020.5元。被害人王某1损失4979.5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装饰施工合同书、28000元的装修款收据、房屋装修照片。(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吕田田与其签订装修合同后,至2016年2月时断时续装修的工程为:改水、改电,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的贴砖,砸厨房、卫生间的墙,制作一个鞋柜、一个酒柜、一个衣柜、一个储物柜、六个床头柜,包卫生间的管子,制作电视背景墙,处理墙面。被告人吕田田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其陆续给付吕田田34100元的装修款。2016年2月8日其不让吕田田做余下35000元的工程,并让吕田田出具35000元的欠条。之后被告人吕田田只给其买了3000元的客、餐厅的灯和卫生间的马桶,计入还款��2016年4月18日无法联系上吕田田,于是报案。(3)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供认其收取被害人王某135000元装修款,装修23020元的工程。(4)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2016)G238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意见,证明库尔勒市凯旋公馆小区20-2104室房屋2015年9月的装修材料及人工费为23020.5元。2、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杨某签订库尔勒市中嘉花园·罗马假日5-2-1301室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60000元,完工日期为2016年3月24日。被害人杨某先后向被告人吕田田给付49000元房屋装修款。至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吕田田仅履行部分工程后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20960元。被害人杨某损失2804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装饰施工合同书、49000元的收据和收��、房屋装修装修照片。(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吕田田与其签订装修合同后,至2016年3月装修的工程为:改水、改电,制作厨房、卫生间的防水框木工,制作主卧的衣柜、窗台柜、次卧的衣柜、厨房的酒柜、客厅阳台上的装饰柜、杂物柜、书房电脑桌、洗脸台的架子、进门走廊的石膏吊顶、客厅的石膏吊顶、餐厅的装饰柜、进门鞋柜、橱柜、书房的榻榻米和板墙、厨房的地面砖、卫生间的墙砖、地砖,刷一遍墙,基础装修都已经做好。木工都是半成品,柜子的门没有装,背景墙没有做,铝扣板和洁具没有装,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其陆续给付吕田田49000元装修款。2016年4月18日无法联系上吕田田,于是报案。(3)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供认其收取被害人杨某50000元装修款,只装修20960元的工程。(4)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2016)G324��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意见,证明库尔勒市中嘉花园·罗马假日小区5-2-1301室2016年2月的装修总价格为20960元。3、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首某签订库尔勒市金汇来大厦4-2503室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70000元,完工日期为2016年3月27日。被害人首某先后给被告人吕田田交付50000元房屋装修款。被告人吕田田仅履行小部分工程后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4188.4元。被害人首某损失45811.6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装饰施工合同书、50000元收据、房屋装修照片。(2)证人贾某(被害人首某女儿的朋友)的证言,证明其将被告人吕田田介绍给朋友。被告人吕田田给被害人首某的房屋只做了防水、改电和改水,还一直要钱。(3)被害人首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吕田田与其签订装修合同后,其陆续给付吕田田50000元的装修款。至2016年1月装修的工程为:上沙子、水泥,砸卫生间、厨房的墙,改水电,做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包卫生间的管子,之后装修就一直没有动工。其催促后吕田田以各种理由开始推。2016年4月18日无法联系上吕田田,于是报案。(4)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供认其收了被害人首某50000元装修款,只装修4188元的工程。(5)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2016)G323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意见鉴定意见,证明库尔勒市金汇来大厦4-2503室2016年1月的装修材料及人工费价格为4188.40元。4、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张某1签订库尔勒市千城梨香水韵小区32-2-502室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46500元,完工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被害人张某1先后向被告人吕田田给付35000元���屋装修款,被告人吕田田履行小部分装修合同后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6446元。被害人张某1损失28554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装饰施工合同书、35000元收据、房屋装修照片。(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吕田田与其签订装修合同后,至2016年4月时断时续装修的工程为:买水泥和沙子,砸厨房和卫生间的墙,改电,防水,贴卫生间和厨房的地砖和墙砖。其陆续给付被告人吕田田35000元的装修款。其催促后吕田田就以各种理由开始推。2016年4月18日无法联系上吕田田,于是报案。(3)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供认其收取被害人张某135000元装修款,只装修6446元的工程。(4)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2016)G238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意见,证明库尔勒市千城梨香��韵小区32-2-502室2016年4月的装修总价格为6446元。5、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李某1签订库尔勒市九州蓝湾望景家园小区2-3-2901室房屋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37800元,完工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被害人李某1先后向被告人吕田田给付34000元房屋装修款。被告人吕田田仅履行小部分装修合同后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3178元。被害人李某1损失30822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装饰施工合同书及工程预算表、34000元收据和收条、房屋装修照片。(2)证人黄某(被害人李某1的朋友)的证言,证明黄某把被告人吕田田介绍给被害人李某1装修房屋,2016年4月开始装修,只做了改水、改电和砸墙。(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吕田田与其签订装修合同后,至2016年4月时断时续装修的工程为:砸墙、改水电。其陆续给付被告人吕田田40000元的装修款。2016年4月18日无法联系上吕田田,于是报案。(4)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供认其收取被害人李某140000元装修款,只装修3178元的工程。(5)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2016)G317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意见,证明库尔勒市九州蓝湾望景家园小区2-3-2901室2016年4月的装修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3178元。6、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吕田田与被害人张某2签订库尔勒市华夏·爱嘉丽都小区5-2003室的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32000元,完工日期为2016年6月2日。被害人张某2先后向被告人吕田田给付25000元房屋装修款。被告人吕田田仅履行小部分装修合同后逃匿。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价格为1912.7元。被害人张某2损失23087.3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装饰施工合同书及工程预算表、20000元的收据、房屋装修照片。(2)证人张某3(被害人张某2的弟弟)的证言,证明其介绍被告人吕田田给被害人张某2装修房屋。被告人吕田田只干了一小部分工程,还总是要钱。(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吕田田与其签订装修合同后,装修的工程为:改水、电,砸墙、挪墙、购买一个球阀、一个过桥弯、四个三通、沙子、水管、电管。其陆续给付被告人吕田田25000元的装修款。2016年4月18日无法联系上吕田田,于是报案。(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收取被害人张某225000元装修款,只装修1912元的工程。(5)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2016)G206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意见,证明库尔勒市华夏爱嘉丽都小区5-2003室2016年4月的装修总价格为1912.7元。二、关于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1、被告人吕田田在为被害人王某1装修房屋过程中谎称可以帮被害人王某1购买便宜的壁挂炉、橱柜、推拉门、壁纸,骗取王某120200元(壁挂炉6000元、橱柜尾款3600元、卫生间和厨房推拉门5900元,壁纸4700元)现金,后逃匿。被害人王某1损失202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装饰施工合同书、收据,证明壁挂炉、橱柜、推拉门、壁纸不在装修合同内容内,被告人吕田田收取被害人王某3挂炉6000元、橱柜尾款3600元、卫生间和厨房推拉门5900元,壁纸4700元。(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吕田田称出面可以低价拿上3D推拉门、博世壁挂炉、中天橱柜和柔然壁纸,前期其都已经交了定金。(3)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供认其向被害人王某4能买到便宜的壁挂��、推拉门、橱柜、壁纸等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装修材料,收取了20200元。但实际上没有去购买,也不能保证能拿上。2、被告人吕田田在为被害人首某装修房屋过程中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首某购买便宜的壁挂炉,骗取被害人首某6000元现金,后逃匿。被害人首某损失6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1)装饰施工合同书、收据,证明壁挂炉不在装修合同内容内,被告人吕田田收取被害人首某购买壁挂炉款6000元。(2)被害人首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吕田田称能低价购买到博世壁挂炉,要走6000元钱。(3)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供认其在给被害人首某装修房子时,为了骗取信任,称能从朋友处购买到便宜的博世壁挂炉。实际自己不能保证,就是想多收钱来偿还之前装修上的债务。其从首某处骗取6000元。3、被告人吕田田在为被害人李某1装���房屋过程中谎称可以购买便宜的壁挂炉,骗取被害人李某16000元现金,后逃匿。被害人李某1损失6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1)装饰施工合同书、收据,证明壁挂炉不在装修合同内容内,被告人吕田田收取被害人李某1购买壁挂炉款6000元。(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吕田田称能拿上便宜的壁挂炉,其给被告人吕田田6000元钱购买壁挂炉。(3)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供认其在给被害人李某1装修房子的时候,为了骗取信任,称能从朋友处购买到便宜的博世壁挂炉。实际自己不能保证,就是想多收钱来偿还之前装修上的债务。从被害人李某2骗取6000元。4、被告人吕田田在为被害人张某2装修房屋过程中谎称可以购买便宜的壁挂炉,骗取被害人张某25700元现金,后逃匿。案发后赃款未追回。(1)装饰施工合同书、收据,证���壁挂炉不在装修合同内容内,被告人吕田田收取被害人李某1购买壁挂炉款5700元。(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吕田田称能拿上便宜的博世壁挂炉,其给吕田田5700元钱购买壁挂炉。(3)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供认其在给被害人张某2装修房子的时候,为了骗取信任,称能从朋友处购买到便宜的博世壁挂炉。实际自己不能保证,就是想多收钱来偿还之前装修上的债务。从被害人张某2处骗取5700元。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吕田田1986年6月18日出生,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16年11月11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将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吕田田上网追逃;2016年11月28日19时许,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济川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吕田田系网上逃犯,无自首情节。2、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王某5是刷墙的工人,从2015年3月开始至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吕田田拖欠其工资15200元。被告人吕田田让王某5干的工程有塔指小区、龙兴苑、凯旋公馆、川亿银座、梨花小区、广油水井坊等小区的房屋。3、证人张某4(豫新长兴石材经销部)、王某6(欧美宜家装饰建材行)、孙某(宏宇陶瓷)、龚某(巴德士油漆)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吕田田在他们店中购买过材料并欠六、七万元材料款没有偿还。4、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首某、杨某对包括被告人吕田田在内的照片进行辨认,辩认出被告人吕田田。5、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供认其2014年下半年由于装修行业竞争力强,材料费上涨,自己为招揽客户,没有提高预算,导致装修开始亏损,就以收上下一家的装修款来给前一家未装��完的客户继续装修,亏损越来越多,无法维持,自己也没有活动资金,就想跑了。2015年7月接王某2的活之前,已经亏损20多万元,欠华凌市场的材料款、人工费。其骗取张某1、张某2、首某、韩某、李某1、杨某、王某1、王某2、郝某的钱去偿还之前的欠款。2016年4月17日下午其离开库尔勒到乌鲁木齐市再去山西省太原市,5月更换电话。6、被告人吕田田的电话(157XX****XX)通讯记录,证实2016年4月18日后,被告人吕田田的电话除2016年5月13日有”1008611”的电话外,再无主叫、被叫电话。7、证人王某2、韩某、郝某的陈述、装饰施工合同书、收据、房屋装修照片、被告人吕田田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吕田田对王某2、韩某的房屋已经完成大部分装修工程,对郝某的房屋已经基本完成装修工程。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形。区分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合同纠纷,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吕田田在为被害人王某1、杨某、首某、张某1、李某1、张某2等六名房屋业主履行房屋装修合同的过程中,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六名房屋业主的信任后继续与其履行合同,骗取六名房屋业主装修预付款共计161294.4元,后逃至内地隐藏,切断原有的联系方式,没有主动与被害人王某1等房屋业主联系,形成了逃匿的事实,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装修款的目的,数额较大,扰乱了市场秩序,被告人吕田田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吕田田借装修之机虚构可以购买便宜家电、材料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首某、李某1、张某2等四名房屋业主合同之外的家电、材料款合计37900元且没有实际购买家电、材料的行为之后逃匿,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被告人吕田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田田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两项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田田在为被害人王某1履行房屋装修合同的过程中,虽然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但被告人吕田田借装修之机实施了骗取被害人王某1购买家电、材料款20200元的行为后逃匿,主观上也具有了非法占有4979.5元装修款的目的,故对被告人吕田田合同诈骗4979.5元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对于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吕田田多次实施合同诈骗,可以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诈骗罪,被告人吕田田多次实施诈骗,可以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田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吕田田的违法所得199194.4元(被害人王某1的财物损失25179.5元、杨某的财物损失28040元、首某的财物损失51811.6元、张某1的财物损失28554元、李某1的财物损失36822元、张某2的财物损失28787.3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杨某、首某、张某1、李某1、张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建军审 判 员 王海荣人民陪审员 刘 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