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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越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越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3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越强,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嘉善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晨、顾宇,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越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于2017年6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莉、代理检察员周玲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越强及其辩护人曹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越强与被害人陈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感情纠葛分手。2017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张越强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陈某发出疑似陈某的裸照两张,要求陈某支付二人交往期间其所花费的20000元钱,并威胁如不就范就将这两张裸照发给陈某的朋友等人。在陈某未就范的情况下,被告人张越强通过微信将疑似陈某的裸照发给陈某的朋友洪某及其怀疑与陈某系情人关系的诸某,4,并向诸某,4索要30000元未果。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张越强前往陈某所在公司,称其当日必须拿到20000元钱,因陈某报警而案发。另查明,被告人张越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张越强自愿补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越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洪某、诸某,4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手机勘验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缴款凭证,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越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裸照相威胁,勒索他人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越强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越强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越强已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越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越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越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炎松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