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8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杜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黄国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杜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黄国新,缪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8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陶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杜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工业园金裕路3号。法定代表人:龚建丰,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国新,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苏州市相城区人,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缪睿红,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苏州市相城区人,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杜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缪睿红、黄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经查苏州杜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现已停产,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目前无法查知黄国新、缪睿红具体所在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俩被执行人具体下落。2017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国新、缪睿红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环路168号丽致星河花园27号的房地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中,竞买人周瑞涛以4722716元竞买成交。按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申请人对上述房地产总价值中的房屋部分享有抵押权,本院(2016)苏0507执1869号案件中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总价值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享有抵押权。因此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共计受偿3658908元,但仍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未获受偿。另,本院查明黄国新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缪睿红名下有苏E×××××、苏E×××××汽车三辆,但此车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且本院暂无法实际扣押,申请人亦不主张本院处置此三车。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黄国新、缪睿红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较多,是本院(2017)苏0507执1067号案件、(2016)苏0507执1879号案件、(2016)苏0507执1789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目前均未有效执结。由于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除被法院处置变现的上述房地产外,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