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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莹等人与XX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张彪,XX,博爱众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584号申请人张莹。申请人张彪。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博爱众联运输有限公司。上列双方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XX,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张莹,张彪向本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光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