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高旭与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6号申请执行人高旭,男。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车兴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旭与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9693.3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