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华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351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华健,男,1995年1月7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被告人刘华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后又于同年9月10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又于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00元。被告人刘华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刘华健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宏伟出席法庭,被告人刘华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华健在其借用的红色别克凯越轿车内容留叶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刘华健在盱眙县淮河镇哈滩大引桥附近路边,在其借用的红色别克凯越轿车内,容留叶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7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刘华健在盱眙县淮河镇街道,在其借用的红色别克凯越轿车内,容留叶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3.2017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刘华健在盱眙县淮河镇大洲村淮河二桥下面路边,在其借用的红色别克凯越轿车内,容留叶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被告人刘华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赵某、蔡某、刘某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及反映辨认人进行辨认的同步录像,反映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的本院刑事判决书、盱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华健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华健因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控的犯罪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华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华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