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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殿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殿东,北京必胜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碓臼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殿东,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必胜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一区甲3号楼-1至2层10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碓臼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碓臼峪村。以上二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钧,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殿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必胜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胜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碓臼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碓臼峪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14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殿东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一直认为八户村民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必胜公司合作开发,没有任何自愿交出承包土地的意思表示;必胜公司没有对土地进行任何开发,承诺无一兑现,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目前法律不支持农村集体土地作为旅游用地,必胜公司的开发项目无法得到政府批准;《终止协议》签订的主体是错误的,应属无效,二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暨土地合作合同书》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二被申请人应共同承担申请人的相关损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必胜公司、碓臼峪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终止协议》是经过村经济合作社同意,由村委会出面与申请人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必胜公司签约后进行了项目准备工作,2011年完成规划审批,目前正在办理立项手续;申请人在《终止协议》上签字,并领取补偿款,经过十年时间,没有主张过权利,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终止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土地开发项目遇改变土地性质的政策障碍长期无法履行,影响到当初交出土地村民的直接及期待利益取得,是导致双方发生本案诉争的真实原因。据本院审查期间调查了解,诉争土地项目目前正努力寻求集体土地流转方向的开发利用,法院已督促必胜公司及村委会要关注及考虑村民合理维权诉求。本案依据当初协商终止土地承包协议等真实情况,作出驳回王殿东诉求的处理,并无不当;今后如诉争土地开发争议仍无条件得到解决,可根据情势变更情况,另行依法主张。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殿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殿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兰审 判 员 李京审 判 员 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新书 记 员 李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