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与被执行人刘星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梅,刘星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梅。被执行人:刘星坡。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城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800元,已执行到位1800元,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飞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