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行审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朝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朝辉,冯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25行审189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康庄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130525347979027U。法定代表人李士平,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现彬,男,北楼乡人民政府计生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胜波,男,北楼乡人民政府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冯朝辉,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执行人冯素娟,女,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7]03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7]03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冯朝辉、冯素娟夫妇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于2016年5月11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男孩)。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冯朝辉、冯素娟夫妇作出隆计征决字[2017]03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冯朝辉、冯素娟夫妇社会抚养费47550元整。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催告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应缴纳的社抚费47550元整。并向本院提供了作出隆计征决字[2017]03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冯朝辉、冯素娟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7]03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7]03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 判 长 常国华审 判 员 郝春刚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一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