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申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广民贪污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186号陈广民: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刑终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身份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广民1994年8月至2012年5月,在任翼城县唐兴供销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80430.18元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关于申诉所提原判采用笼统、无效的证据和伪证,证明力不足,不能认定申诉人构成贪污罪的理由,经查,证人胡某、倪某、王某、李某、闫某的证言与差旅费报销单、记账凭证、购物发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申诉人在翼城县唐兴供销社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事实。故该申诉理由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申诉所提原判认定申诉人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身份错误的理由,经查,翼城县供销社系隶属政府序列的事业单位,唐兴供销社系翼城县供销社下属单位。1994年8月申诉人由翼城县供销合作联合社任命为唐兴供销社主任,任职期间为1994年8月至2012年5月。因此,申诉人陈广民是国家事业单位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故该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申诉所提侦查和审判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理由,经查,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合法,胡某等证人所作的证言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各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详细、稳定,申诉人陈广民对相关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但不能说明合理理由,一审法院的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期间,申诉人及其辩护人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也未申请新的证人作证,二审法院在讯问申诉人、听取申诉人和辩护人意见的前提下不开庭审理,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广民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