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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方祥、黄明琼与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35号案外人黄明琼,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16日,住广州市黄浦区。案外人杨方祥,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0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70434-X。法定代表人:周可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功节,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6845-2。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发出公告,准备对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车位、门面进行评估、拍卖。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准备拍卖的忠县某房屋系其购买,应归其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明琼、杨方祥称,法院准备拍卖的忠县某房屋系其购买,应归其所有。黄明琼、杨方祥向本院提供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进行佐证。本院查明,2016年10月2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异议人购买被执行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忠县某房屋一套。该房屋属于按揭购房,合同签订后,异议人付清首付款9.7986万元、大修基金0.6905万元、契税0.6520万元,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其后,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原因,房屋买卖只进行了网签,按揭、备案登记未完成。经忠县法院通知,案外人仍未将购房余款交到忠县法院。本院认为,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案外人既未进行备案登记,也未按法院通知,将购房余款交到法院,因此,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明琼、杨方祥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闫建权审 判 员  程 惠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礼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