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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付某与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168号原告:付某,女,1947年5月7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陈某1,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陈某2,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维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荆凤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