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付某与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168号原告:付某,女,1947年5月7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陈某1,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陈某2,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维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荆凤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