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注册号500227600233816。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0163086。申请人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无房屋产权信息、无股权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兑现率94.52%。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24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XX斌审 判 员 周绍忠代理审判员 陈 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美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