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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海宝、代亚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海宝,代亚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080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李晓军,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宝,现住通辽市。被告:代亚娟,现住通辽市。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宝、代亚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娜木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