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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昌平、韩士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昌平,韩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朱昌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韩士军,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昌平与被执行人韩士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2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